中华公民共和国国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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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公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公民共和国的标志和标志。每个公民和安排,都应当尊重和保护国旗。

  1949年6月16日,新政协筹备会决议建立国旗、国徽图画初选委员会,并于当年7月14日-8月15日在《公民日报》等报纸上宣告寻求启事。1949年9月中国公民政治洽谈会议第一届全员会议期间,初选委员会将收到的3012幅图画选了38幅印发整体代表评论。经整体代表分组评论后,9月25日晚,主席举行国旗、国徽、国歌、编年、国都洽谈座谈会。关于国旗的问题,主席指出,五星红旗这个图画体现咱们革新公民大联合,将来也要大联合,因而,现在也好,将来也好,又是联合,又是革新。主席的说话博得了火热的掌声。

  1949年9月27日,全国政协第一届全员会议代表通过了以五星红旗为国旗的方案。

  1990年6月28日,中华公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公民共和国国旗法》,并由中华公民共和国主席发布主席令,予以发布,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依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正部分法令的决议》,《中华公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九条修正为:“在公共场合成心以燃烧、毁损、涂划、玷污、蹂躏等方法凌辱中华公民共和国国旗的,按照法令来追查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为保护国旗的庄严,国家发布《国旗》和《国旗色彩规范样品》等国家规范,规则了国旗的形状、色彩、图画、制版定位、通用尺度、染色牢度等技能方面的要求,并宣告于1991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